「汐繡 Seasew」(以下稱本服務)由子知魚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提供。
其他資訊請見產品說明頁。
本服務為線上素材庫存管理工具,以訂閱方式提供,供使用者記錄與管理自有素材資料、進出庫紀錄、成品組合與出庫單據。本服務不販售實體商品,亦不提供素材本身。
本服務以線上方式提供,不涉及實體商品之交付,亦不產生運費。
本公司得因功能改版、系統維護或法令要求調整服務內容。若為重大變更,將於本服務內公告。
關於七日解除權
本服務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經使用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排除七日解除權之適用。
本服務提供 30 天免費試用,使用者得於付費前完整評估功能是否符合需求。訂閱付款時將另行請使用者確認同意上開排除約定;未經確認者,不適用本項。
不論前開排除約定是否適用,使用者均得依本條所定之首次付費 7 日內退款規定辦理。
(一)上限之計算方式
各方案所定之筆數上限,僅計算素材之筆數;成品組合、出庫單及進出庫紀錄均不計入該上限,各自獨立計數。
素材筆數達所屬方案上限時,將無法新增素材,其餘功能不受影響。
各項功能是否開放依所屬方案而定,與筆數上限分開認定。
(二)方案調降
因試用期滿、取消訂閱或訂閱到期而轉為較低方案時,本公司將以使用者當時之既有素材筆數認定:
(三)受限狀態之解除
使用者將素材筆數刪除至方案上限以下,或升級至足夠之方案後,受限狀態即行解除,功能恢復正常。
受限期間既有資料完整保留,不會被刪除;使用者並得隨時使用匯出功能取回其資料。
(一)服務性質
本服務為庫存管理與視覺化工具,協助使用者記錄與檢視其自有素材資料。使用者自身的實際庫存與帳務紀錄仍為準據,本服務所呈現之數字係依使用者輸入之內容計算,僅供管理參考。
(二)系統安全
本公司應確保與使用者交易及提供服務之電腦系統,具有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就使用者資料採取傳輸加密、帳號隔離與定期備份等安全維護措施。
(三)服務中斷
本服務運行於第三方雲端基礎設施,可能因維護、故障或不可抗力而暫時中斷。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維持服務正常運作,但不保證服務永不中斷或完全無誤。
(四)備份義務
本服務提供「匯出備份」功能,使用者應定期自行匯出保存。因使用者未定期備份而擴大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負賠償責任之範圍
本公司就下列情形不負賠償責任:
(六)賠償上限
前款以外之直接損害,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該使用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已支付予本公司之訂閱費用總額為限。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一)因違反條款而終止
使用者違反本條款且經通知未改善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其帳號。因使用者違反本條款而終止者,已收取之當期費用不予退還。
(二)本公司停止提供服務
本公司如決定停止提供本服務,將於 60 日前公告,並提供資料匯出期間。使用者當期已支付而尚未使用之費用,本公司按未使用之日數比例退還。
(三)長期未使用之帳號
為合理配置系統資源,帳號連續 24 個月未登入者,本公司得清理該帳號及其所儲存之資料。執行前,本公司將以使用者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寄送通知,並保留 90 日以上之緩衝期間供使用者登入或匯出資料;使用者於緩衝期間內登入者,即解除本項清理。
本公司並無主動清理長期未使用帳號之義務。未行使本項權利者,不影響本公司日後行使。
本公司得因法令變更、服務內容調整或營運需要修改本條款。修改後之條款將於本頁公告,並更新頁面上方之最後更新日期與版本號。
修改涉及使用者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者(例如費用、取消與退款、責任範圍、資料保存期間或服務終止條件),本公司將準用第四條所定之公告期間,於生效日前另行以電子郵件或服務內通知使用者;其餘文字修正、條號調整或非重大之調整,自公告日起生效。
使用者於修改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修改後之條款。不同意者,得於生效日前取消訂閱或終止使用本服務;其當期已支付而尚未使用之費用,本公司按未使用之日數比例退還。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使用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公司得依第九條第一項暫停或終止其帳號。
使用者如對本服務有任何爭議,得以電子郵件寄至 service@seasew.com.tw 提出申訴,本公司將於收受申訴後 15 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交易雙方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本公司依本條款所為之通知,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使用者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或於本服務內公告之方式為之,於發送或公告時視為送達。
使用者應維持其註冊電子郵件地址之有效性;因該地址失效或使用者未收取信件所生之不利益,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條款之部分條款經認定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者,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所生爭議,得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